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时间: 07-08-19 23:37:48 来源:  
  • (2001年6月15日 国务院令第306号)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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