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时间: 07-08-19 23:34:36 来源:  
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国家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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