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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入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批复。
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四。
为保证我国光盘产业的发展水平,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禁止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全新光盘生产设备认定办法见附件五。
四、关于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本辖区内定向审批。接收或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需要跨省处理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在省际之间调剂,由同意接收或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评估定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光盘生产线处理流向的监管,严防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设备的交接手续。
五、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审核。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省级商务部门和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商务部门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监制)见附件六。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随机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申请内销。由海关移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监督销毁,并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海关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签发后15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健全相应的内容审查机构和工作规程,并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法规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
为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复制生产光盘。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单位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加工光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0〕3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法发第400号),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不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