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时间: 07-08-08 21:31:12 来源:  
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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