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时间: 07-08-08 21:24:53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49号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2005-12-0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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