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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五条 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三)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四)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五)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七条 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八条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
第十九条 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 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