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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是指申请时无未了结的刑事案件以及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尚未处理等情形的;在中国无犯罪记录;无其他情节较重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2、身体健康是指申请时无精神病和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有其他疾患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3、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境外的主要生活地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主要生活地”是指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国内停(居)留期间的无犯罪记录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核准。申请人曾在多个地区停(居)留1年以上的,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与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核准。
(二)分类条件
1、关于投资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七条)
“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个人在我国国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的合作勘探开发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既包括以人民币、美元等现金形式投资,也包括以技术、专利以及设备等形式投资,不包括个人从事房屋、股票、有价债券买卖、交易等投资活动。申请人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作为“直接投资”的凭证。
“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3年内投资情况稳定”是指申请时以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内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可以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年检证明以及验资报告等材料为参考确认或与商务、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投资合计”是指投资者在不同地区的投资总和。
“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中部地区”是指除西部和沿海地区以外的地区。
“沿海地区”是指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指国务院确定的592个重点县以及西藏自治区所有地区。
在国家颁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地区和产业投资的,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与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的申请人相同。
“纳税记录良好”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已全部缴纳规定的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
2、关于任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八条)
此类人员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内应同时具备任职单位、职务(职称)、居留期限等各相关条件。该期限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务、职称的,变动情况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科研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
“重点高等学校”是指“211工程”学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直接与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并承担主体工作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3、关于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统称特殊人员,是指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或对国家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