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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276.43条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76.45条审查
(a)文件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b)验证检查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276.47条决定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1)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局方的认可;
(2)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276.49条期限
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76.51条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
(a)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
(b)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c)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
(d)许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条件;
(e)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276.53条许可的有效期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a)运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b)局方撤销许可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