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时间: 07-08-09 22:47:08 来源:  
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均为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6)渔船有关材料
       A.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渔船检验局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属购置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局签发的《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B.拟派渔船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捕捞渔船),需提供所有权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局签发的《国际渔业船舶勘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C.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除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与代理或租赁渔船所有人(以所有权证书为准)签订的代理或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申请企业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渔事纠纷和事故处理等义务)(复印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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