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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3.《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4.《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6.《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1998〕14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2)《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3)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4)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估。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专家组审查评估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十三
项目名称: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企业从业条件
2.项目是否可行
3.渔船是否合法
4.是否符合双边协议或国际有关法律和规定
5.是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3)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4)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5)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2)《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