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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5)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6)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二十六
项目名称: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
2.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