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时间: 07-08-09 22:47:08 来源:  

       3.船舶情况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23号)
       5.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3)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4)因传统作业习惯申请跨海区作业时,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6)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渔船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一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5.《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3)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办理《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需同时提供该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制造国内捕捞渔船时,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6)船舶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需提供船舶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均为原件)
       (7)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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