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注册办法

时间: 07-08-09 22:47:59 来源:  
 附则

  第四十三条属于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医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农业部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推荐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生产所用菌(毒)种的变更实行备案制,不需进行变更注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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