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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服务标准
3.2.1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3.2.1.1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说明本企业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接入点,网络覆盖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网络的互联情况。
3.2.1.2 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3工作日,最长为5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3.2.1.3 入网开通时限
平均值≤2工作日,最长为4工作日。
入网开通时限指电信业务经营者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网络,实际使用的时间入网开通时限指标要求中不包括用户自有、自维及接入线路部分。下同。。
3.2.1.4 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8小时,最长为12小时。
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3.2.2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本小节规定的通信质量指标,范围限定在两个业务接入点之间,即把公众用户产生的IP包,从运营商位于某个城市的业务接入点开始,跨越全国性骨干网,传送到该运营商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业务接入点止(不含城域网部分)。考核这些业务指标时,两个业务接入点选择在不同省的两个城市,并且空中距离超过1000公里。
3.2.2.1 IP包传输往返时延
往返时延平均值≤200毫秒。
IP包传输往返时延指从一个平均包长的IP包的最后一个比特进入因特网业务接入点(A点),到达对端的业务接入点(B点),再返回进入时的接入点(A点)止的时间。
3.2.2.2 IP包时延变化
时延变化平均值≤80毫秒。
IP包时延变化指在一段测量时间间隔内,IP包最大传输时延与IP包最小传输时延的差值。
3.2.2.3 IP包丢失率
包丢失率平均值≤2%。
IP包丢失率指IP包在两点间传输时丢失的概率。
3.2.2.4 IP业务可用性
IP业务可用性≥99.9%。
IP业务可用性指用户能够使用IP业务的时间与IP业务全部工作时间之比。在连续5分钟内,如果一个IP网络所提供业务的丢包率≤75%,则认为该时间段是可用的,否则是不可用的。
3.3 X.25、DDN、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的服务标准
3.3.1 X.25、DDN、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
3.3.1.1 预受理时限
平均值≤4工作日,最长为8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3.3.1.2 入网开通时限
本地网业务:平均值≤3工作日,最长为5工作日;
长途网业务:平均值≤4工作日,最长为7工作日。
入网开通时限指电信业务经营者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业务,实际使用的时间。
3.3.1.3 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平均值≤4小时,最长为8小时。
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3.3.2 X.25、DDN、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3.3.2.1 X.25数据传送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3.3.2.1.1 呼叫建立时延(指标见表1)
虚连接的呼叫建立时延指一个用户自发送“呼叫请求”分组开始,至从网络接收到“呼叫连接”分组结束所经过的时间。表1给出呼叫建立时延的统计指标值,表1中的X值见表2。
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