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 07-08-09 21:34:58 来源: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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