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 07-08-09 21:28:20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五年二月八日

    第十五条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进行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进行以上两种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录: 

    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 

    一、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二、备案单位的IP地址来源信息,包括IP地址来源机构名称、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等。 

    三、备案单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 

    (一)本单位自用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IP地址码、IP地址使用方式、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 

    (二)尚未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 

    (三)向其他用户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户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所分配的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 

    四、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含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自带IP地址总量、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自带IP地址的来源、网关IP地址、网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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