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07-08-09 21:23:29 来源:  
发展类展览会外,其他展览会部领导原则上不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如确有需要,可视情由一位分管部领导担任相关职务,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

  二十六、对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商务部领导可以出席相关活动;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商务部领导视情出席相关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出席其他展览会活动。如确需部领导出席应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六部分 其他

  二十七、商务部机关各司局不得以本司局名义举办或参与各类展览会。

  二十八、商务部各直属单位(含商会、协会、学会)不得自行以商务部名义举办各类展览会。

  二十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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