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时间: 07-08-08 22:16:26 来源:  
  • 编者按:200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全文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已于2006年1月1日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解释稿作进一步的修改。该四件司法解释将在适当的时候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施行。
和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作出。
  第三十九条 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第四十条 因不正当竞争提起的民事诉讼,其地域管辖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以计算机网络传播方式发布虚假广告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一条规定确定管辖权。
  第四十一条 不正当竞争诉讼当事人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先行作出裁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已经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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