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时间: 07-08-08 22:14:25 来源:  
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侵权人不同意折抵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混入粮食等使其不可能被再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第八条 以农业或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围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如实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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