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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支付界(ID:payworld)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 固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 ,上海黄金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 ( 上海 )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 ( SWIFT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 ,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境内使用人 ) 越来越多地使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 会 ( SWIFT ) 等境外机构 ( 以下统称境外提供人 ) 提供的跨境金融 网络与信息服务。为 维护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 ,统筹实施金 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 ,有效防范系 统性金融风险 ,现将加强跨境 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 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
本通知所称跨境金融网 络与信息服务 ,是指境外提供人通过 专用金融网络 ,使用特定报文标准 ,为境内使用人提供跨境金融 信息传输等服务 。境内使用人和境外提供人应 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监管 规定,按照 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 约定,共同 防御网络攻击 ,维护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安全 。
一、境外提供人的合规义务
( 一 ) 事前事项报告义务 。境外提供人为境内使用人提供跨 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 ,应当在正式提供服务前 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 ( 含电子文件 下同 ) 向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报告手续 。 报告内容包括 :境外提供人的基本信息和依法成 立的证明文件 ; 提供服务的资质 ;境内使用人接入其网络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网络产品 、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网络运行安全和信 息安全保障机制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 和工作开展情况 ;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规则和信息传输处理机制 ; 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有关 网络产品、服务安全维护的具体措施及 其安全风险的补救办法 ;在母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接受监管的情 况等。
( 二 ) 服务事项报告义务 。境外提供人应 当于每年 7 月 2 0 日前和次年 1月 2 0 日前,以书面形 式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别 报告 上半年和上年度在境内开展服务的情况 ,包括客户名单、 业务种 类和规模 、管理措施 、客户权益保护措施等内容 。
( 三 ) 变更事项报告义务 。境外提供人为 境内使用人提供服 务,其服务内容 、业务规则 和技术手段等有重大变更的 应当于变更前 3 0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 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内容包括变更的准备工作 、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应急预案和中国人民 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
( 四 ) 应急事项报告义务 。境外提供人为 境内使用人提供服 务,应 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 92 号 )、《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落实国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应 当加强应 急 管理和灾难备份 ,保障服务连续性 ;应 当建立与境内使用人的有 效沟通机制 ,确保日常联系和问题反映畅通 、应 急处置有效开展。 对于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出现异常的情况 ,境外提供人应 当 积极协助境 内使用人解决 ,并及时以书面形 式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报告内容包括异常情况描述 、异常情况影响 、 已经采取的处理措 施等 。异常 情况涉及重 要金融机构的 ,应 当于 3 0 分钟内报告 ;异 常情况涉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超过 2 个小时的应 当于当 日报告, 在 2 个小时以内的应 当于 5 个工作日 内报告。
( 五 ) 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内建 设专用金融网 络提供金融信 息传输等服务。
( 六 ) 境外提供人可授权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履行相 关 报告义务。
二、境内使用人的合规义务
( 一 ) 事前事项报告义务 。境内使用人拟使用境外提供人服 务的 ,应 当于事前以书 面形 式向境内使用人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履行报告手续 。报告内容包括:境外提供人 提供服务的内容 ;接入境外提供人网络的方 式;境外提供人要求 提供的材料 ;境内使用人的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 ;境内使用人 保障业务连续性的应 急措施等。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 当 于接收报告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 二 ) 应急事项报告义务 。境内使用人应 当根据审慎原则 , 采取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网 络接入安全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 , 隔离境内外不同 网络之间的风险传染 。发现跨境金融网 络与信息 服务异常的 ,境内使用人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 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异常情况描述 、 异常情况影响 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对于重要金融机构 应当于异常情况发生后 30 分钟内报告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 ,异常情况超过 2 个小时的应 当于当 日报告 ,在 2 个小时以内的应 当于 5 个工作日 内报告。
三、行业自律要求
境外提供人和境内使用人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 当根据本通知 要求 ,制定完 善跨境金融网 络与信息服务行业自律规范 ,建立跨境金融网络与 信息服务风险保障和自律惩戒机制 ,切实维护会员机构在跨境网络与信息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会员机构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出权益维护请求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尽快掌握情况 ,积极协调解决 ,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
四、审慎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审慎管 理需要 ,对境外提供人履行报 告的事项和境内使用人的报告事项实施评估 ,强化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并将与境外提供人注册所在地监管 当局建立监管 合作框架 ,加强协调 沟通和信息共享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 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 职责 ,将本通知执 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 点 ,加大对违规行为 的处罚力度。境外提供人、境内使用人的行为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 理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依规予以 处罚。
五、其他事项
( 一 )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交易后续服务相关单位 、非金融机构等其他使用境外机构所提供跨境金融网 络与信息服务的 境内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
( 二 ) 本通知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 ,境外提供人已经提供跨境服务的 ,或者境内使用人已 经使用跨境服务的 , 应 当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以书 面形 式 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告有关情况 。
( 三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 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深圳 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 转发至辖 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 、 村镇银行 、 外资银行、 民营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交易 后续服务相关单位 、 非金融机构等境内机构 。
央行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