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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 2017-02-17 13:27:07 来源:   网友评论 0
  •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切实做好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工作,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3日印发《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南京海关企管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切实做好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工作,海关总署于2017年2月3日印发《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其中,对已取得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申请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海关不再要求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现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持有:



都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问题一、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如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走姿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三者任选其一)。


问题二、我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商务部2016年10月8日颁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的制度衔接,内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如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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