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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时间: 2013-08-21 09:44:2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网友评论 0
  • 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和任务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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