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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在货物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以“有纸报关”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备案清单。同时进口人须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正本及第二副本)或者原产地声明;
(二)商业单证和运输单证;
(三)《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有效、货物属于“同一批次”进口且货物运输符合有关“直接运输”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应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上进行批注,并填写《登记表》有关内容,同时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作为所在地海关同意进口人内销申请的凭证。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对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存疑的,所在地海关将留存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并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原产地对外核查,同时填写《登记表》并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进口人在货物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提出内销申请时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同时所在地海关填写《登记表》并在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三、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第二款所述的已加盖骑缝章的有关单证和填写完“企业填写(内销环节)”栏目有关内容的《登记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经所在地海关审核无误的,有关货物可适用相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所在地海关同时收回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和《登记表》。
对于进口人申请分批内销有关货物的,所在地海关将在有关货物首次内销时收回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同时在《登记表》上签章后,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货物再次申请内销时,所在地海关在《登记表》上签章后,将已加盖骑缝章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复印件和《登记表》退还进口人。当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内销完毕或者办理最后一次内销申请时,进口人应将《登记表》正本交所在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