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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项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算,禁止虚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应付利息,并按照规定结息,禁止多提或者少提应付利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支付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向人民银行借入资金、办理再贴现业务、同业往来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以及金融机构系统内部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一律采取转账结算,直接汇划到对方的结算账户,禁止支付现金或者另设账户结算。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标准,费用支出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虚列费用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支出或者转移存放到其他单位和境外。
金融机构财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费用科目,禁止以错用会计科目等手段调配、转移、列支成本费用,通过账外设账的形式私存私放资金。
金融机构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防灾费一律据实列支,禁止预提。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标准的规定。
除个人代理人外,保险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或者在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中列支与此无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招待费等费用。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设置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并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共同管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单独动用该账户上的资金。
禁止保险公司及其职工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费折扣、其他利益,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变相设置“小金库”。
第十八条禁止保险公司通过扩大保险理赔金额、虚假理赔、编造保险标的及出险原因等,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外支出应当按照发生原因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包括盘亏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纳短款、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低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院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违约和赔偿支出、公益救济性捐款支出、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价值的核算,抵债资产经营和处置获得的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抵债资产收取后隐瞒不报,账外设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计价和计提折旧。禁止私自处理金融机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获得的回扣、佣金、好处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禁止通过任何形式隐匿或者转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
金融机构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时,应当进行集中采购,禁止违反规定进行采购。
禁止侵占国家和金融机构资产、私揽业务获取账外收入。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使用,做到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禁止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使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利用账户套取现金,将资金转移到账外。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必须纳入金融机构账内统一核算。
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签订委托代理等业务合同时,应当要求境外机构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