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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网上征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 党组讨论确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 局同意将标识予以备案保护。为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以 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充分发挥标识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中的作用,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含义标识图案轮廓为太阳, 用红黄颜色填充,图案中部是“万村千乡”文字。整体寓意:万村千 乡市场工程。
标识特点:象征吉庆红火的农村市场氛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像红日一样蒸蒸日上。
二、标识的使用范围商务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省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经授权,下列载体上可以使用标识:(一)办公类调查表、统计 表、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 会标;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 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标识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授权使用的项 目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2.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农家店或配送中心字样;
3.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要求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唯一, 并与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编号一致);
(二)使用范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建设并验收合 格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
(三)发放原则。试点企业自愿申请。
(四)悬挂位置。在醒目位置悬挂,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
(二)授权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项目发放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许可。
(三)收回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或经授权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