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

时间: 07-08-12 22:03:54 来源:  
  • 2006年8月7日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商务主管部门:

  在网上征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 党组讨论确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 局同意将标识予以备案保护。为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以 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充分发挥标识在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中的作用,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含义标识图案轮廓为太阳, 用红黄颜色填充,图案中部是“万村千乡”文字。整体寓意:万村千 乡市场工程。

  标识特点:象征吉庆红火的农村市场氛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像红日一样蒸蒸日上。

  二、标识的使用范围商务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省级以上商 务主管部门授权使用的其它单位。

  经授权,下列载体上可以使用标识:(一)办公类调查表、统计 表、工作证、胸卡、名片;公文袋、文件夹、传真纸、便签、信纸; 会标;新闻发布和咨询服务现场;出入证;接站牌;贺卡、请柬;其 它。

  (二)出版物及宣传品。

  (三)网页。

  (四)标识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授权使用的项 目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三、标识牌的内容
 
     (一)基本内容。标识牌分“万村千乡市场工 程”农家店标识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标识牌两种。应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2.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农家店或配送中心字样;

  3.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要求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编号唯一, 并与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编号一致);

  4.颁发单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5.颁发日期。
 
      (二)规格样式。 标识牌的尺寸为60×40cm,其中标识的直径为14.6cm。质地为金属, 底色为金黄色。标识牌样式见附件2和附件3。
 
  四、标识牌的使用
 
      (一)制作费用。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制作标识牌,制作费用自行解决。

  (二)使用范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建设并验收合 格的农家店或配送中心。

  (三)发放原则。试点企业自愿申请。

  (四)悬挂位置。在醒目位置悬挂,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

  五、标识(牌)使用管理
 
      (一)管理权限。标识使用由商务部负 责管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需要使用标识, 或对标识有特别使用需要的,须报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授权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项目发放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许可。

  (三)收回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或经授权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标识牌。

  1.试点企业私自转让标识牌;2.经核查悬挂标识牌的项目不符合 建设标准,且限期1个月内整改仍未达标的;3.其他违规行为。
 
      (四 )违规处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标识或标识牌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 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级商务主管部 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 监管工作,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严肃性。

  

bizcom
本文来源: 作者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关于 的新闻
    网友评论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