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规定2007年俄罗斯联邦境内零售贸易经营主体使用外籍劳工许可比例》的第683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执行程序的解释

时间: 07-08-19 22:49:28 来源:  
市场上)的外国劳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和民事法律合同:

  2007年1月15日之前:超出规定的许可数量比例(40%)的外国劳工;

  2007年4月1日之前:《政府令》所适用的所有外国劳工。

  九、解除同外国劳工的劳务合同以俄罗斯联邦劳务法律为根据并依照其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雇主下达命令(指令)中止劳务合同,外国劳工应以签字方式确认获悉。

  根据劳工要求雇主须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经公证的命令(指令)副本。

  如因客观原因劳工无法以签字方式确认获悉命令(指令)或劳工拒绝以签字方式确认获悉,则在命令(指令)上注明相应情况。

  劳工工作的最后一日为劳务合同中止之日,劳工实际并未工作,但根据现行法律为其保留了工作岗位(职位)的情况除外。

  在劳务合同终止之日雇主须向劳工提供工作履历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140条结清工资。根据劳工的书面申请雇主应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经公证的相关工作文件副本。

  如因劳工不在场或拒绝接受,无法在劳务合同终止之日向其提供工作履历,则雇主须通知劳工必须到场取回工作履历或同意以邮递方式送达。

  在根据俄罗斯联邦第81条第1部分第6款第1子款的规定解雇劳工的情况下,如中止劳务关系之日与工作最后一日不一致,雇主不对拖延提供工作履历承担责任。

  在中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在解雇劳工当天支付被解雇劳工全部应得收入(未休假补偿金、节假日工作补助、加班补助及其它补偿性津贴)。如劳工在被解雇当天未工作,则在被解雇劳工提出结清工资要求次日前支付其全部应得收入。

  如被解雇劳工应得收入数目存在争议,雇主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其中不存在争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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