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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售货员、贸易代表、推销员。
(4)借助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销售的任何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
售货员、贸易代理、推销员。
3、外国劳工实际从事以下工种的工作将作为适用《政府令》的依据:
“收银员”(编号23369)及“交易厅收银员”(编号12721):同顾客结算商品,包括计算购买商品总价、收款、开具明细售货小票、找零、注销售货小票;
“监理收银员”(编号12965):负责及时补充交易厅内的商品种类,对商品的完好保存和收款机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数量质量,同顾客结算商品,包括计算购买商品总价、收款、开具明细售货小票、找零、注销售货小票;
“非食品类商品售货员”(编号17351):为顾客提供服务,包括推荐和展示非食品类商品、示范商品功效、帮助挑选商品、计算购买商品总价并开具售货小票、办理商品相关文件、包装商品、发放所购商品或转交查验;
“食品类商品售货员”(编号17353):为顾客提供服务,包括切分、称量和包装食品类商品、计算所购商品总价、检查票据要项、发放所购商品;
“贸易代理”(编号20035):就达成买卖交易进行谈判,以本人名义或根据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合同以被代理人名义达成买卖交易;
“推销员”(编号23496):在远离商品生产区域的地方进行商品零售、接收和递交商品订单。《政府令》也适用于根据民事法律合同接受售货员委托从事中介活动的外国劳工。
4、如外国劳工在销售各种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的商店工作,但未从事与服务顾客有关的工作,则不适用《政府令》。不适用《政府令》的工种(职位)包括:
零售贸易企业经理(主管)(编号21501);
销售部门主任(编号24683)、销售部门主管(编号22041)和分组主管(编号22138),从事酒精饮料贸易的专门部门(分组)除外;
交易厅管理员(编号24107),从事酒精饮料贸易的专门交易厅除外;
商品综合体主管(编号22155),高级理货员(编号21012),理货员(编号27150),仓库保管员(编号12759);
产品营销部门主任(编号24698),商品营销子机构(部门)经理(编号24068);
司磅员(编号11422)、过磅计价员(编号11423)及商品分装工(编号27311);
商品配套环节工作员(编号12882)、装卸工(编号11768)、辅助工人(编号16771);
送货员(编号27162)、货品收发配送员(编号27770)、货品运输环节随车监管员(编号27772);
贩卖和冷冻设备技师(编号19793);
警卫和门卫(编号18883);
生产和营业区清洁工(编号19258)和区域保洁员(编号19262)。
七、根据《政府令》第2款,经营主体须按规定的许可比例调整使用外国劳工数量,如外国劳工按劳务合同开展劳务活动,则应遵循劳动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根据同经营主体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能够在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商店之外从事零售贸易(包括在市场上)的外国劳工的最大数量应限制在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的40%以内。
与此同时,“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应理解为根据同经营主体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从事零售贸易活动并担任收银员、交易厅收银员、监理收银员、非食品类商品售货员、食品类商品售货员以及贸易代表和推销员的劳工数量。
八、为执行《政府令》,应在2007年1月15日之前解除经营主体与《政府令》所适用的从事酒精饮料和药物商品零售贸易的外国劳工签订的所有劳务合同和民事法律合同。
同时,应解除经营主体与以下在商店之外从事零售贸易(包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