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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令》不适用于在饭店、快餐厅、酒吧、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作,销售在店内食用的公共餐饮产品(含饮料)或在公共餐饮企业之外销售这些产品(如将公共餐饮产品送至住所、企业等地)的外国劳工。
5、根据《全俄经济活动分类》“在货棚及市场上的零售贸易”(编号52.62)属于“商店之外的零售贸易”类别(编号52.6)
“商店”应理解为经专门配备、用于贩卖商品和向顾客提供服务的、有贸易、辅助和日常行政用地及商品接收、存放和筹备待售用地保障的固定建筑或固定建筑的一部分。
《政府令》适用于在售货厅、商亭和货棚从事任何商品零售贸易的外国劳工。在分类时根据俄罗斯联邦51303-99号国家标准《贸易:术语及定义》使用以下定义:
售货厅:经配备的建筑设施,有交易厅和存放商品存货的场地,供一人或几人工作;
商亭:配备贸易设备的建筑设施,无交易厅和存放商品的场地,供一名售货员工作,在其占地范围内存放商品存货;
货棚:易于搭建、可组装和拆卸的结构,配备柜台,无交易厅和存放商品的场地,供一名或几名售货员工作,在其占地范围内存放供一天销售的商品存货。
如果贸易综合体和贸易中心(露天市场除外)为具备贸易、辅助和日常行政用地及商品接收、存放、筹备待售用地保障,用于贩卖商品和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固定建筑,则外国劳工在其中从事零售贸易不受限制。在此情况下可集中为贸易活动提供经营服务。
6、自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限制,自20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外国劳工借助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开展任何形式商品的零售贸易(自动贩卖机贸易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51303-99号国家标准《贸易:术语及定义》使用以下定义:
分运贸易:在固定零售网络之外、使用用于贸易目的的专业化或经专门装备的交通工具及仅与交通工具配套使用的移动式设备开展的零售贸易;
分送贸易:在固定零售网络之外、通过售货人在住所、机关、组织、企业、交通工具上及街道上同顾客进行直接接触开展的零售贸易。
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包括流动售货车、货罐车、汽车商店、手推车、托盘、篮子及其它专门用具。
六、在上述所有情况中,《政府令》适用在零售贸易范围内从事一定工种(位于一定职位)、或实际从事与所列工种相符的工作(履行相应职责)的外国劳工。
1、工种(职位)名称根据《全俄工人工种、工作人员职位及工资级别》(《全俄分类016-94》,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1994年12月26日第367号令批准)确定。
2、所列工作(职责)的评定参照《工人工作和工种的工资和专业技能水平指南》中“贸易和公共餐饮”部分(第51期,俄罗斯劳动部2004年3月5日第30号令批准)及《领导、专家和其它工作人员职位专业技能指南》(俄罗斯劳动部1998年8月21日第37号令批准)。
2、《政府令》适用于在以下商品零售贸易中担任所列职位或从事所列工种的外国劳工:
(1)药物商品:
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0)、中级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1)、见习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2)、中级见习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3)、医药导购化验员(编号25854)、医药导购技师(编号5856)、医药导购实习生(5855);
药剂师(编号27309)、中级药剂师(编号27310)、初级药剂师(编号24237)、收银员、监理收银员、售货员、贸易代理、推销员。
(2)酒精饮料:
收银员、监理收银员、售货员、贸易代理、推销员。
(3)在市场(售货厅、商亭和货棚)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