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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法》(2002年7月25日颁布,2006年7月18日出台110-[联]3号修订)第18条第1子条第5款之规定,于2006年11月15日颁布《关于规定2007年俄罗斯联邦境内零售贸易经营主体使用外籍劳工许可比例》的第683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以下简称《政府令》)。
《政府令》第1款规定了允许经营主体使用外国劳工的比例:
在酒精饮料和药品零售贸易项下,自2007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中外国劳工比例为0%;
在商店之外的零售贸易项下,包括在货棚中和市场上,自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中外国劳工比例为40%,自2007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中外国劳工比例为0%。
二、《政府令》适用的经营主体应理解为在零售贸易项下同外国劳工签订劳务合同或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并据此使用外国劳工的法人和自然人,其中包括在俄罗斯联邦登记为“开展非法人组织活动的个体企业主”的外国公民。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登记时申请及(或)实际从事《全俄经济活动分类》(《全俄分类029-2001》,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计量委员会于2001年11月6日颁布[标]454号令批准通过)确定的以下各类经济活动的经营主体:
酒精饮料零售贸易(编号52.25.1),包括啤酒在内;
药品零售贸易(编号52.31),包括在药店中制作药物在内;
在货棚和市场上的零售贸易(编号52.62);
在商店之外的其它零售贸易(编号52.63),包括借助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开展的任何形式商品的零售贸易(自动贩卖机贸易除外)。
三、根据俄罗斯联邦51303-99号国家标准《贸易:术语及定义》(俄罗斯国家标准化计量委员会1999年8月11日颁布[标]242号令批准)中的定义及《全俄经济活动分类》中对第52类的描述确定经营主体实施的经济活动种类。
“零售贸易”应理解为向各层次居民转售(即未加改变的销售)与企业活动无关的个人用或家庭用新商品和使用过的商品。
四、根据《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法》第2条第1款,“外国劳工”应理解为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并根据规定程序开展劳务活动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指持签证或免签赴俄罗斯联邦、获得移民卡、但无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士。
鉴于上述,《政府令》的规定适用于持签证或免签赴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适用于拥有临时居留许可和居留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五、《政府令》适用于在商店、售货厅、商亭和货棚、同时也包括以贸易代理身份从事酒精饮料和药品零售的外国劳工。
1、自2007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外国劳工不得从事根据《全俄产品分类》(《全俄分类005-93》,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1993年12月30日第301号令批准)属于以下产品种类的酒精饮料的零售贸易:
含酒精的水果和果汁(编号91 6840);
葡萄酒制造业产品(编号91 7000);
伏特加及果酒、白酒类制品(编号91 8100);
酒精制造产品(编号91 8200),面包用酵母及食用(佐餐)醋除外;
啤酒制造业产品(编号91 8400)。
2、同样,自2007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禁止外国劳工从事根据《全俄产品分类》属于“药品、化学医药产品和医用产品”类的药物商品的零售贸易。
包含药物和动植物成份的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属于上述商品类别。
3、自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限制,自20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外国劳工在市场上从事任何商品的零售贸易。
《政府令》不适用于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