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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满意地注意到双方全方位和全天候的友谊以及日益紧密的经贸关系,
考虑到双方产业和贸易结构较强的互补性,以及进一步发展经贸关系的愿望,
深信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逐步减少和消除贸易投资壁垒,将促进双赢和共同发展,
认识到早期收获计划将使双方企业及早从自由贸易协定中受益,进而增强双方政府推进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信心,
决定结束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就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达成一致,议定以下事项:
第一条
早期收获计划系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双方的零关税产品(见附件1和附件2)和优惠关税产品(见附件3)。
第二条
优惠关税产品的减让幅度见附件3。早期收获计划零关税产品的关税减让模式见附件4。
第三条
优惠关税产品与零关税产品重叠的,按从低税率执行。
第四条
早期收获计划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优惠贸易安排》将予废止。
第五条
在2005年9月之前,通过谈判制定出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的原产地规则。
第六条
附件1和附件2(零关税产品清单)、附件3(优惠关税产品减让表)及附件4(零关税产品降税模式)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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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长 商业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