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时间: 07-08-19 22:44:28 来源:  
的‘实质性加工’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双方一致同意,可采用附加条件(如品牌要求等)。”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和《〈安排〉补充协议》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2。

(二)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和《〈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2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2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金融合作

(一)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二)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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